(2016)皖0207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陆裕国与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裕国,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7民初154号原告:陆裕国,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建筑承包,住安徽省南陵县。委托代理人:万运火,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怀生,安徽陈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定代表人:先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峻,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产兵华,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裕国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慈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陆裕国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1元,由原告陆裕国负担。审 判 长 范云茂代理审判员 陶呈成人民陪审员 毕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叶 青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