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尹某与孔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孔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1民初740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林法,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孔某甲。原告尹某诉被告孔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林雪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法,被告孔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在曲阜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孔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古怪,难以沟通。被告好逸恶劳,不务正业,经常酗酒、赌博,将家庭沉重的生活负担让我一人承担,最让我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动辄对我辱骂或拳打脚踢。2016年2月17日被告对我实施殴打,将我左小手指掰伤,有可能终身残疾;2016年2月29日被告又对我实施殴打,造成我左肩锁关节脱位,这样的家庭暴力属于经常性的。我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孔某乙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法定抚养费;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损害赔偿金1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孔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为了家庭,希望能够维系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被告认识,婚前生育一女孩,××××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二女儿孔某乙。双方多次因为原告工作原因发生争执,并出现过激行为。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孔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法定抚养费;被告支付损害赔偿金1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维系双方夫妻关系的基础,原、被告双方已相识近三十年,且已结婚多年,生育二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常因家庭琐事发生吵闹,影响了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相沟通、互谅互让,树立正确的夫妻家庭观念,夫妻关系是能够维系的。原告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尹某与被告孔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林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