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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与齐景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齐景峰,张国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7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住所巴林右旗大板镇。法定代表人陈福生,行长。被执行人齐景峰,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被执行人张国祝,男,现住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右法初字第73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张国祝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中心小学发放的工资款依法进行扣押46394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百四十四条(四)、(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国祝在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胡日哈中心小学发放的工资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彦乌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