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连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1689号原告连某,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被告蔡某,女,198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义萍与被告王必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处分行为无违反法律规定,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五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一百二十二元五角,由原告连某承担。审判员 张世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