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执2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洪申请执行谢建萍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谢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2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洪,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谢建萍,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受理徐洪申请执行谢建萍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9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案款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谢建萍在简阳市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徐洪与执行人谢建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4月底前付5000元,以后每月付2500元,2016年12月底前付清25000元,本案执行费275元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81执23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玉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