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XX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XX办公用品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85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李庆。委托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X办公用品店,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17号,经营者:XX,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XX办公用品店(经营者:X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晓征审 判 员 张永杰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