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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孔玮诉被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玮,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初3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孙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锋、帅珺,该公司职员。被告: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扬菱路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曾林,该公司负责人。第三人: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法定代表人:颜琳,该单位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江西联创照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瑞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南昌市湾里(罗亭)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向本院申请将原诉讼请求的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孔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孔玮预交1930元),由孔玮承担25元,退回孔玮1905元。审 判 长  裴重芳代理审判员  曹 渊代理审判员  邓 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滕漪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