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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奚李华与海盐华星袜厂、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奚李华,海盐华星袜厂,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奚李华。被执行人海盐华星袜厂。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建平。本院在执行奚李华与海盐华星袜厂、王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海盐华星袜厂无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7152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571521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奚李华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424执42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