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杨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社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康权坚,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杨柳,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已经履行了(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