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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杨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6)湘13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家国,系该社法务部支部书记。代理权限:全权代理。被执行人康权坚,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吴杨柳,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你们双方于2016年4月22日已经履行了(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彭琼涛审批人:杨剑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