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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培喜与周起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喜,周起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郭培喜。被告:周起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喜与被告周起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培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培喜负担。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