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郭培喜与周起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培喜,周起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403号原告:郭培喜。被告:周起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培喜与被告周起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培喜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培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培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培喜负担。审 判 长 李均义审 判 员 郭 鹏人民陪审员 吴文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