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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5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等其他票据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蒋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杨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克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阳海波,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哈志军,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姜珍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蒋丽娟,女,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案由:其他票据纠纷。执行标的:30,189,250元。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被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蒋丽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本院作出(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41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偿付商业承兑汇票垫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0,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89,250元,上海循通贸易有限公司、蒋丽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后,本院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15日轮候冻结了中国民用飞机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北京民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中民飞通用航空产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以外,本院未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申请延期执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延期执行的申请,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沪0105执132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峻审判员 俞惠琴审判员 董幼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