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22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陈全与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全,唐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陈全,男,生于1957年12月1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乐至县。被执行人唐冬梅,女,生于1982年10月2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乐至县。陈全与唐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乐至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唐冬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陈全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唐冬梅给付借款本金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唐冬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各金融部门和点对点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信息;在乐至县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在乐至县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2执恢4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仲明审判员 付建三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锡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