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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雷三海与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及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8执54号申请执行人:雷三海,男。被执行人: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黄延高速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部委托代理人:欧勇,男,系该公司征迁部部长。申请执行人雷三海与被执行人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及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富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雷三海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向申请人支付各项损失14800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部承担连带责任。我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雷三海与被执行人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及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部经理部自愿达成一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富县寺仙镇雷家尧科行政村村委会分两次给付申请人雷三海100000元,于2016年2月20日前给付47000元,剩余53000元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二、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部于2016年2月20日前给付申请人48000元;三、申请人雷三海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部的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雷三海自愿放弃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2120元由被执行人中铁二局黄延高速公路扩能工程LJ-6合同段工程项目经理部承担。现该案给付款已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已领取了全部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00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凤贵审判员  王树理审判员  杨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