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253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016)云53执50号吴雪琼与河口兄弟房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雪琼,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云25**执50号申请执行人吴雪琼,女,1965年2月26日生,住河口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71674-X。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海关公寓*栋***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平,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6)云2532执50号吴雪琼与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2015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吴雪琼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云2532执50号吴雪琼与河口兄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在撤销申请之日起的二年内,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黄 坚审判员 钟雪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