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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杨某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3刑初43号公诉机关凤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锋,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9日被行政处罚拘留10日,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现在家。凤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字(2016)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杨某锋到凤凰县廖家桥镇一同学家参加婚宴,席间喝了几两白酒。当晚21时许,杨某锋驾驶其摩托车搭乘其朋友杨某从廖家桥镇返回凤凰县城,行经凤凰县沱江镇喜鹊坡下坡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摩托车翻车,杨某锋随即被甩下车,其起身后便责怪路过的小车司机称小车压到了自己的脚,并与小车司机发生口角。正在该路段执勤的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余某见状上前劝解,杨某锋对余某进行殴打,并将余某的手机、手表损坏。事发当晚,凤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将被告人杨某锋带至凤凰县民族中医院抽取血样。次日,经湘西州擎天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锋的血样进行检验,杨某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3.35mg/100ml。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锋赔偿了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凤凰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收条等书证;证人余某、滕某、张某海、肖某俊、康某、王某、滕某、王某兵的证言;被告人杨某锋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锋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之一,,第一、三款,第一、三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尹 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一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