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调执字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启秀与王崇增、李芬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启秀,王崇增,李芬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924号申请执行人王启秀。被执行人王崇增。被执行人李芬玉。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启秀与被执行人王崇增、李芬玉债权纠纷一案,标的额为559334.5元。经查:因被申请人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即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