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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原告徐艳与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682号原告徐艳,女。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贵德,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翠琴,女,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与被告佳木斯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艳负担。审判员  褚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