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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王正康与李绍南、金陈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康,李绍南,金陈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88号之一原告:王正康。被告:李绍南。被告:金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康与被告李绍南、金陈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725元,减半收取3862.5元,由王正康负担。审 判 长  吴新新人民陪审员  黄晓青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