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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书科与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科,徐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99号原告王书科。被告徐进。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科与被告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科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