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1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书科与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科,徐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1299号原告王书科。被告徐进。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书科与被告徐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书科向本院提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燕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