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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邱发根-(2016)湘0626执351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626执351号申请执行人邱发根,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安定镇安定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82********。被执行人孔奇峰,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安定镇鸣山村***号,身份证号4306261987********。关于申请执行人邱发根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孔奇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邱发根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孔奇峰赔付现金3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依照(2016)湘062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6年4月22日自动支付履行款3000元现金给申请执行人邱发根。本院认为,(2016)湘062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邱发根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61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徐子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