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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执字第1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杨爱任、覃彬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杨爱任,覃彬崇,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59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地址桂平市。负责人潘海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爱任,男,汉族。被执行人覃彬崇,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冬,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爱任、覃彬崇、杨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人、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负担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平市人民法院(2013)浔民初字第251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韦日林审判员  杨礼添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文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