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3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3257号原告:李某。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