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7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岑春辉、苏金鸾征收社会抚养费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岑春辉,苏金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726执81号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贵州省独山县国资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罗立河,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韦廷华,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委托代理人杨映忠,系独山县上司镇计生办干部。被执行人岑春辉,男,1981年7月16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苏金鸾,女,1986年3月12日生,布依族,贵州省独山县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2726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岑春辉、苏金鸾缴纳社会抚养费70290元并承担申请费954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2726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莫兴阳审判员 吴昌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艾琪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