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胡圣法与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胡圣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4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533507(3-5)。法定代表人:胡先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来权,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敏,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圣法。委托代理人:郑学锋,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明银,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圣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2)瑶民一初字第280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退回上诉人安徽省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叶玉军审 判 员 张 怡代理审判员 董江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