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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陈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780号罪犯陈海,务工。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3)仓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退出非法所得500元返还被害人。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2013)榕刑终字第7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在考核期内,曾于2015年2月因陈海不按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被扣1分,共扣1次分,累计扣1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表扬。罪犯考核自2013年10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3.6分。2015年11月23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罚金3000元,2016年3月14日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缴纳退赔款4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