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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民申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太珍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杨太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民申第1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北沟街道神山村5组。法定代表人王传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汉才,新沂市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太珍。再审申请人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太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新商初字第00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新沂市金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郁允录审判员  高俊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肖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