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汤文素与赵依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文素,赵依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财保58号申请人汤文素,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蜀川,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依勉,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汤文素与被申请人赵依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汤文素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依勉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申请人汤文素以其所有的2.7万元定期存款向本院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汤文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赵依勉所有的价值2.7万元的财产(具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申请人汤文素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合川支行账号为160209012610105XXXX的银行存款2.7万元。上述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时间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时间及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时间为三年。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毁损、变更所有权属登记或者设置其他权利义务。案件受理费290元,由申请人汤文素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银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兴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