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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李丽丰、贾挺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李丽丰,贾挺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负责人蔡灯卫,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海波、殷浩彬,该行职员。被执行人李丽丰。被执行人贾挺焕。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丽丰、贾挺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3907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1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丽丰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9814.72元及息;被执行人贾挺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6年1月26日,本院向两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贾挺焕名下有三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瑞虹景园3幢东至西第2间(产权证号:00327115,抵押于农商银行瑞安支行)、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后村(产权证号:00253223,与案外人林英英共同共有,抵押于农商银行上望支行)、瑞安市上望街道薛后村(产权证号:00253222,与案外人林英英共同共有,抵押于农商银行上望支行);被执行人李丽丰名下无产权登记信息。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6年1月21日,本院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丽丰名下有牌照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汽车;被执行人贾挺焕名下有牌照号为浙C×××××雅阁牌小型汽车、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上述车辆实物无着落,未能扣押处置。2016年3月1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丽丰名下护照予以作废。2016年4月22日,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贾挺焕达成协议,且被执行人贾挺焕提供相应担保,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贾挺焕名下财产。以上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贾挺焕名下财产,被执行人李丽丰名下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处置,除此无其他财产,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3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黄 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志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