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高邮市城区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城区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城区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北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城区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4)邮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调解: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欠高邮市城区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480000元,该款于2016年2月7日前兑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除被执行人的房产被法院处置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扬州问天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钱问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4)邮民初字第2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郭兆斌执 行 员 毛国平代理执行员 丁庆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