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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629执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与陶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陶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629执45-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被执行人陶林。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信县支行与陶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陶林未自觉履行义务,我院已将陶林工资账户予以冻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629执4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黄天军审 判 员  熊启钧代理审判员  余发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明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