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虞执民字第24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2431-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徐军,行长。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法定代表人范乾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虞商特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浙江约特工具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杭州湾上虞工业园区东一区工业用地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浙亿安联诚(2015)(估)字第SF1217号土地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沈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