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204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李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请求被执行人李某给付8000元赔偿费。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已经给付了申请执行人张某某8000元赔偿款,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