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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刑更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詹家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848号罪犯詹家胜,现在押武夷山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尤溪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尤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詹家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詹家胜犯罪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以(2015)南刑执字第2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4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詹家胜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4年11月至2016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3分。2016年2月5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履行罚金1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詹家胜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