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梁士平与陈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士平,陈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977号原告:梁士平。被告:陈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士平诉被告陈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士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奇银行帐户上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士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陈奇银行帐户上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梁士平提供的李萍名下位于西园新村竹荫里58号508室(合产060041)的担保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