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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苏亚色、刘芬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苏亚色,刘芬芳,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民初136号原告:王征宇(外文名:WANGZHENGYU),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宋琼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洁,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亚色,汉族,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告:刘芬芳,女,197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第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华路***号***室。法定代表人:王征宇,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丁群,该公司职员。原告王征宇与被告苏亚色、刘芬芳及第三人上海信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征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林代理审判员  洪培花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饶茂华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