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9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范伟与刘小玲、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刘小玲,詹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967-1号原告范伟,男,195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罗蓓(特别授权代理),湖北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玲,女,194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詹伟,男,194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伟诉被告刘小玲、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伟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伟撤回起���。案件受理费3,240元减半收取1,620元、诉前保全费1,255元、邮寄费80元,共计2,955元,由原告范伟负担。审 判 长 闫 冬人民陪审员 王国君人民陪审员 徐水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忠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