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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5刑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唐永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洪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之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5刑初29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永洪,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阆中市,汉族,初中文化,山西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员工,住阆中市。身份证号:。2009年4月30日因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诈骗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4年2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7日因涉嫌犯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松山。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6〕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永洪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永洪及其辩护人王松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海侨数码店内,被告人唐永洪将牛光平驾驶证中的照片擅自更换为其本人的照片。2015年11月6日15时20分许,唐永洪持其变造的驾驶证驾驶×××号轿车,在太原市小店区龙城北街体育南路路口追尾撞上张艳利驾驶的×××号越野车,造成两车严重受损及唐永洪、张艳利、张银珠均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依法认定,唐永洪负全部责任,张艳利、张银珠均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永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伤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驾驶证、诊断治疗建议书、情况说明、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唐永洪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永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变造的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唐永洪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唐永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永洪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7日起至2016年7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世伟人民陪审员  陈改荣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段晓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