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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韦志敏与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志敏,张玉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27号申请执行人:韦志敏,女,197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张玉坤,男,196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周集镇。申请执行人韦志敏与被执行人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1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坤账户存款5145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