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9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与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杨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9民初356号原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住址永年县临名关镇107国道南段东召庄村东。组织机构代码:A1948448-2。法定代表人:赵巧莲,系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经理。委托代理人:申炳强,男,1974年2月24日,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系捷安汽车运输队工作人员。被告:杨卫国,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诉被告杨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5元,由原告邯郸市捷安汽车运输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