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民终1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江苏福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英,江苏福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13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福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锦江花园1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李锋,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陈英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福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5)澄滨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英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英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5元减半收取22.50元,由陈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