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特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丁某真与被申请人丁某桂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某真,丁某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邹民特字第3号申请人丁某真。委托代理人刘国栋(特别授权),邹城英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丁某桂。申请人丁某真要求宣告丁某桂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丁某真诉称,被申请人丁某桂于1993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二十余年来杳无音讯,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对丁某桂宣告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丁某桂,男,系申请人丁某真之娘家侄子,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大束镇南庄村。于1993年1月离家出走未归,至今二十余年仍杳无音信,经多方查找下落不明。邹城市大束镇南庄村村民委员会��实丁某桂于1993年1月至今下落不明,邹城市大束派出所出具证明情况属实,及申请人提交的丁某桂之父丁庆安的遗嘱均证实被申请人下落不明已二十余年;经审理查明,丁某桂父母均已去世,没有兄弟姐妹,申请人丁某真是其唯一近亲属。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作出寻找丁某桂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丁某桂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丁某桂于1993年1月下落不明,经公告寻找,公告期间届满,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丁某真请求宣告丁某桂死亡,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丁某桂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庆 存审 判 员 ���中德人民审判员 赵 佃 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