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研究院诉杜恒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研究院,杜恒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381号原告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研究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定代表人张剑斌,该单位院长。委托代理人赵杰,黑龙江弘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陈,该研究院职员。被告杜恒超,男,回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委托代理人王雷,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研究院诉被告杜恒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黑龙江省森林与环境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 昕代理审判员 韩倩茹人民陪审员 商萍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