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抗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程海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海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抗3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程海民,女,满族,1958年10月6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申诉人程海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承立民终字第97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程海民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6年3月3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冀检民监[2016]003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付竹竹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