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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9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潘碧兰与邱刚、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碧兰,邱刚,毛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9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潘碧兰,女,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邱刚,男,贵州省余庆县人。被执行人毛华,男,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了潘碧兰申请执行邱刚、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由邱刚、毛华支付潘碧兰借款及诉讼费合计5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2016年12月30日(农历)前支付。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