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文岭与张文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英,张文山,张文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文英,女,1941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韩瑞英,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山,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岭,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利涛,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张文岭享有位于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南街34号前院的土地使用权。”不妥,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