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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张文岭与张文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英,张文山,张文岭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文英,女,1941年7月1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委托代理人韩瑞英,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山,男,1957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岭,男,1952年7月29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代理人胡延民,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利涛,河北张之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张文岭享有位于丛台区苏曹乡河东村南街34号前院的土地使用权。”不妥,混淆了司法权与行政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07)丛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聂洪文审判员  潘新莉审判员  宦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红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