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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在夫与李梅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夫,李梅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652号原告:王在夫,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李梅芹,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夫与被告李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