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2民初16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在夫与李梅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夫,李梅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1652号原告:王在夫,男,1957年8月21日出生。被告:李梅芹,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在夫与被告李梅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段方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殿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