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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2执恢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王家松与张发军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松,张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119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松。被执行人张发军。申请执行人王家松与被执行人张发军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家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龙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发军给付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截止2009年5月31日已产生的利息共计120693.54元,从2009年6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32万元为基数,按月息1%给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和案件受理费17000元。本院执行中查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成民再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我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4)龙泉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 志审判员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