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池某、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刑初19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池某,男,1992年12月24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于龙岩市新罗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4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在押于龙岩市看守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池某、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南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池某、范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至12月,被告人池某、范某再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龙祥小区3号楼1305室的住处通过计算机、手机等工具在网络上利用QQ聊天平台向“快递小罗”等网友购买淘宝客户订单信息,并以每条信息人民币3至5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在此期间,被告人池某、范某卖出淘宝客户订单信息合计6000条,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池某、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电脑桌面截图,银行账户明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池某、范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且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量刑方面,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二、被告人范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三、追缴被告人池某、范某的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扣押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的工商银行卡一张、苹果手机一部、金河牌电脑一台,均属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本院随案存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崔 秀 闽人民陪审员 赖 小 专人民陪审员 蔡 添 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邱丽艳(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