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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5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韩金成与杨长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金成,杨长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131号原告:韩金成。委托代理人:范旖晔,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长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注册号:33021100003761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城河东路492号、476号1-9、2-2室。负责人:吴叶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金成诉被告杨长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金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韩金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媛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费颖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