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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樊文武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文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3486号罪犯樊文武,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思南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厦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文武犯抢劫罪、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000元,追缴非法所得退赔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樊文武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6月2日作出(2008)闽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樊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2014年1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8年3月7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樊文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文武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八点二分,获得二〇三、二〇一四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根据执行机关提供的消费总账清单,该犯自2013年11月至2016年1月共入账8397元,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700元。本院认为,罪犯樊文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是其考核期间内入账较高,其履行财产刑不积极,综合原判情况,减刑时应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文武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梦龙